昨日上午,受最高法委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慧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复核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将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
二人构成三宗罪
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张某某(唐慧之女,时年10岁)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
强奸罪
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组织卖淫罪
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为何未核准死刑
情节“特别严重”才可考虑死刑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昨日解释了为何未核准死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仅殴打一次 未构成“特别严重”
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唐慧“上访案”
2006.12.30
唐慧解救女儿后报案
2008.6.6
永州中院一审判处秦星、周军辉二人死刑。其余当事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2012.6.5
秦星、周军辉二人上诉,湖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8
唐慧在法院门口滞留15天、要求判处7人死刑、阻扰车辆,永州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2012.8.10
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决定
2013.1.23
唐慧向永州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13.4.12
请求被永州中院驳回
2013.7.15
湖南省高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马上就访
唐慧:将联系律师准备重审
对于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唐慧表示自己心情很差。她表示,将尽快联系此前的代理律师,针对重审确定代理律师,做好出庭准备。曾担任过唐慧女儿代理律师的甘元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是生效裁定,自己尊重司法权威,就案件的刑事部分不便发表意见。甘元春说,希望在未来的重审中,把过去没查清楚、存在争议的事情,比如“秦星立功”等事情要重新核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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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立功案”发现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昨日提到,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高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今年6月10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了周兰兰诉《南方周末》名誉权侵权一案。
《南方周末》2013年8月1日刊发《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称,2007年6月12日,秦星在被关押于看守所期间,与另一名在押人员发现一个叫周兰兰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上吊自杀,并将其救下。看守所曾因此为秦星出具相关证明,请求办案单位对秦星从宽处理。但很快有媒体披露,周兰兰否认自己曾在看守所自杀并被救下,因此被称为“假立功”事件。文章披露,湖南省政法委就此事做调查时,除去周兰兰之外的所有人均证实监控录像属实。曾在微博上批评永州市公安制造“假立功”的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在看到相关材料后,也转变态度认为周兰兰自杀一事确实存在。
法庭上,周兰兰“自杀”监控录像首次公开。周兰兰承认,自己就是视频中的周兰兰,但她强调,这并非事发当天的视频。而此前,周兰兰曾向包括《南方周末》记者在内的多名记者表示,自己并非视频中被抬出的人。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当天参加庭审的唐慧表示,如果周兰兰败诉,她会考虑起诉《南方周末》。据了解,周兰兰是一个老上访户。2009年底,唐慧到北京上访时偶然结识周兰兰。聊天中周一口否认自杀经历。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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