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的苏荣成为自“十八大”以来第一位被宣布落马的副国级高官,其妻曾因涉嫌贪腐被举报的消息也在被媒体挖出后迅速发酵。近几年,“贪内助”现象在官员腐败案中并不罕见,官员“枕边人”俨然已成为腐败恶果的催化剂。事实上,在这一轮反腐风暴中,“如何管好官夫人”的命题,已经不可避免地指向现有公权力制约机制的疲软无力。
“贪内助”正成腐败催化剂
6月14日下午5时,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这是十八大后中纪委首次拿下副国级高官。而据媒体公开报道,苏荣妻子涉嫌贪腐,是导致其落马的重要原因之一。
去年中央第八巡视组对江西省进行巡视期间,原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建华的前妻姚敏建,公开实名举报苏荣妻子涉及新余市土地交易和建设工程的贪腐问题。周建华已于2013年9月,由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其个人始终坚称,自己是因举报苏荣之妻等人涉及贪腐,而遭打击报复。
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往往可以看到“贪内助”活跃的身影,薄熙来、文强、张国华等人的腐败堕落,与其妻子的暗合支援、推波助澜密不可分,也暴露了其背后隐藏着的腐败 “玄机”。在现有政策的约束下,一些握着大权的领导钻空子、打擦边球,通过别样的运作手段为配偶、子女从业提供特殊关照,产生了以权力为核心,夫妻式、家族式违法违纪现象。而这种贪腐“全家总动员”的腐败特色背后,大多都少不了官员“枕边人”的“推波助澜”。山东省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矫智仁面对法庭时就说,“我戴的手铐有我的一半,也有我妻子的一半。”
梳理各种腐败案件就会发现,“贪内助”在官员的贪污腐败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比如扮演“经纪人”,利用丈夫手中权力与当事人谈判,谋求钱财;或充当“批发商”,“出售”公共资源进行权力寻租,形成家族式的“产业利益链”;又或甘做“马前卒”,丈夫唱白脸妻子唱黑脸,背后收受各种贿赂;也有的热衷“二人转”,丈夫掌权、妻子用权,公共权力成为谋私的“摇钱树”,不断插手各种事务;更有甚者,做起“收银员”,紧随丈夫左右,一个谈事一个收钱。
“官夫人”何以成为“贪内助”
部分官员妻子自身存在一些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贪婪性。自身贪欲强,面对形形色色的行贿者,她们来者不拒,最终难以自拔。二是意志不坚定。面对诱惑,她们把持不住自己的意志,利令智昏,最终步入“贪途”。三是攀比心理。一些女性虚荣心强,喜欢与人攀比物质享受,结果导致物欲膨胀,贪心扩张。四是重情性。行贿者往往迂回侧击,把其夫人作为突破口,而这些夫人往往是见情心软或见利动心,于是成了腐败分子的“二传手”
领导干部手握大权,领导干部家属往往能够获得权力的辐射与递延,某种情况下甚至可以代表领导的意愿,这使她们极易成为一些不法之徒、不轨之人下手的目标。在这些投资分子正面攻势难以凑效的情况下,便利用她们来“牵线搭桥”,通过对她们拉拢腐蚀继而拉领导干部“下水”。
在反腐败的形势日趋严峻的形势下,企图进行腐败活动者往往利用干部家属进行隐性的腐败活动,既降低了行迹暴露的风险,也达到了个人目的,可谓是一举两得。另一方面,一些“有腐心却没腐胆”的领导干部,面对来势汹汹的反腐浪潮,意识到顶风作案不是明智之举,于是便暗示投机分子从他们家人入手,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妻子的掩护下光明正大地发挥敛财术,就算是东窗事发,也可以找出种种借口逃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 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作为共犯而构成受贿罪。而据刑法专家透露, 在许多实际案例中,因为“身边人”只有在共犯的情况之下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遇到不少障碍。还有专家指出, 在很多时候,“身边人”在腐败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要超过官员自身, 相对来说, 现行规定对他们的惩罚畸轻。
治理“贪内助”,必须根除“公权力家族化”
在近年查处的腐败大案中,“夫妻、父子、父女”一同判刑的“家族腐败”案屡见不鲜。根据正义网公布的贪官资料数据,亲属共同受贿比例已达81%。中纪委的一位负责人曾说,在腐败官员背后,几乎很难找出一个完全清白的家庭。相对于一般的腐败形式,侦破家族式腐败难度更大。犯罪分子往往订立攻守同盟,采取串供、伪证等行为来掩盖犯罪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为何“家族式”腐败愈演愈烈?有学者认为,公权力“家族化”是重要原因。公权力“家族化”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家人亲友共享权力,二是与家人亲友共享财富。权力“家族化”催生出以血缘和姻缘为纽带的“官员家族”,内部彼此勾连、互相庇护、共生共荣,衍生出畸形的官场生态。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和各地均采取了一定措施,制定了一些制度,乃至通过立法,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但收效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这些措施和立法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性。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尚缺少对公权力行使的完善的和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机制,至今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没有政务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没有统一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法。缺少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只会成为孕育“贪内助”的天然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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