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判负主要责任赔偿车主家庭15万元
记者计思佳通讯员张金涛
本报讯 开着有安全隐患的车上路,且车辆超载,司机王某在洛阳宜阳县出车祸,并造成车主郑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司机对家属赔偿3万元后,家属将司机上告法院,要求进一步予以民事赔偿。近日,宜阳县法院判决,司机承担6成责任,车主承担4成责任。
郑某是三门峡渑池县人,买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跑运输,并聘用王某当司机。2013年7月29日,王某驾驶郑某货车经过洛阳宜阳县,当时郑某也在车上。当货车行驶至洛陕线与八官线交叉龙王路口时,由于刹车突然失灵,加上王某操作不当致使货车侧翻,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开车之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驾驶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刹车失灵且操作不当以及车辆超载均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原因,司机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渑池县洪阳镇崤店村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支付郑某家属3万元。但不久郑某家属反悔,将王某上告法院,要求进一步予以民事赔偿。
该案由宜阳县法院受理,主审法官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本起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无对方侵权人。受害人郑某与司机王某个人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因劳务造成郑某死亡,本案应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方面,司机王某在开车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郑某作为雇主也应提供条件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运营,其在明知车辆超载的情况下,却对车辆上路运营持放任态度。所以,郑某、王某对郑某的死亡后果都存在过错。因此,综合考虑本案事故的形成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最终,宜阳法院判决王某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共计157597.38元,已支付的3万元应予扣减,故还需支付郑某家属127597.38元。
线索提供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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