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加强对网络销售上述商品的监管。《办法》明确,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对于经营资质,《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办法》提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未经注册或者备案不得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药品信息。
《办法》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专门要求,其中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药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对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发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办法》还特别提出,个人在网上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需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企业法人等,情节严重的,或被通信管理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的,将被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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