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健品体验店工作人员王某,趁无人之机,盗窃同事柜中的保健品。为了逃避罪责,她又到公安机关诬陷他人。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人王某今年47岁,从事某保健品直销工作。3月13日,王某趁同事吕某和徐某不在,将其柜中总价值6691元的保健品盗走。3月15日,吕某和徐某发现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见事态严重,于3月17日下班后,悄悄将盗窃的物品放回原处。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王某到公安机关诬陷该起盗窃案是刘某所为,以此转移公安机关视线。公安机关传唤刘某进行讯问,发现刘某并没有进行盗窃。随后,公安机关又传唤王某,王某迫于压力,交代了自己盗窃后诬陷他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捏造他人虚假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成立。鉴于王某能主动将盗窃所得赃物返还被害人,且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延边新闻网 记者 孙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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