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多次利用秘鲁币冒充美元进行诈骗犯罪的团伙案件作出终审裁判,4名罪犯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13年8月17日,刘某甲、邹某乘坐面包车外出伺机作案。他们在祁东县石亭子镇高桥村路段遇见行人石某,就问去包圣殿小学怎么走,并许以50元钱带路费让其上车带路。当车行驶至砖塘镇包圣殿附近时,邹某停车与事先在路上等候的刘某乙搭讪,以找包圣殿小学为由,向刘某乙问路。刘某乙自称是包圣殿小学的老师,有什么事可以帮忙。刘某甲声称自己在外面出了车祸急需钱用,但是身上只有美金。刘某乙声称自己有一个在银行工作的亲戚在家休假,能够找他兑换外币。在车上刘某甲称“1美元”可以兑换7元人民币,因急用钱愿以1:5的比例兑换。当车开到一民房边时,他们与事先在路边等候的周某接上头。周某称自己是银行的,可以1:7的比例兑换这些“美金”(秘鲁币)。
刘某甲将“10美元”给石某,要其同周某兑换。周某马上拿出70元人民币给石某。然后,刘某乙提出与石某一起拿人民币从刘某甲手中以5:1的比例兑换“美金”,然后再以1:7的比例用“美金”到周某处兑换人民币,从中赚取差价2万元平分。石某信以为真,便从家里拿出银行存折去取了11700元。石某出资11700元人民币现金和一台手机抵押,刘某乙出资22000元从刘某甲手中兑换7000元“美元”(秘鲁币),再由邹某开车带石某到包圣殿找周某兑换人民币。途中,邹某找机会将石某放在路边后逃离。刘某甲将石某的手机扔掉,赃款分给邹某800元,余款被其他同伙均分。2013年8月26日,该犯罪团伙故伎重施,骗取了受害人彭某现金6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甲、周某、刘某乙、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秘鲁币充当美元向他人兑换人民币,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4人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犯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判处刘某乙、周某有期徒刑1年;3人均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邹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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