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北区警方再次对一起涉及玻璃门纠纷案进行调解。上周四上午,73岁的董大爷在观音桥望海花市溜达,不留神撞碎了路边服装店的一扇外开的透明玻璃门,自己也受了皮外伤。
双方就赔偿问题展开口水战—是该大爷赔偿服装店的损失,还是服装店老板支付大爷的医疗费?
大爷走路打望
撞碎外开玻璃门
董大爷住在洋河路大帝花园。据他说,当天他在花市溜达,看花看鸟。路边一家新服装店开门,红色店名挂在外面。他抬头想看清楚店名,“砰”的一声,大爷摔倒在地,伴随着一阵稀里哗啦声。
服装店女老板赶紧跑出来,看见大爷坐在地上,自家的玻璃门也碎了。董大爷被吓住了,一直说对不起,还掏出身上200元钱,要赔偿玻璃门。女老板说,200元根本不够,起码要500元。董大爷说身上没带这么多钱。老实的董大爷将身份证留在服装店里,捂着额头回家了。
究竟该谁赔钱
双方闹进派出所
当天下午,董大爷没来,倒是他的女儿来了。原来,董女士回家发现额头青了一块的父亲,问原因。董大爷说了,叫女儿拿钱去赔。
“老年人哪里经得起这种撞击。”董女士跑到服装店,不是去还钱,而是去理论。服装店秦老板见来者不善,没有还董大爷的身份证,称玻璃门的钱要小董还。“你父亲自己不看路,把我的玻璃门撞坏了。”董女士喊来丈夫,陪父亲去附近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头部无大碍,但手腕稍有伤痕。
第二天,董女士拿着CT片去找秦老板:“检查费用,你起码要给我赔了。”秦老板和董女士现场吵了起来,两人报警。
双方握手言和
立即贴警示标志
不久,江北区观音桥派出所民警周鑫来到现场。周鑫看到,服装店因为是外开门,玻璃门上除了一个银联小标志外,并没贴其他提醒标语或醒目标志。“你没有贴提示标志,责任在你。”周鑫告诉秦老板。“我的门开着,大家的门都这么开着,我躺着也中枪?”秦老板强硬表示。董女士也没示弱:“你没贴安全标志,就是你的责任。门的钱非但不会赔,还要你赔偿精神损失。”这一天,民警没有协调下来。
昨日记者现场看到,秦老板的门已安装好了,所有路边的门店玻璃门都是外开的。但基本上所有店主都在玻璃门上贴有醒目标志—要么是好看的店内广告,要么是在门上挂有商品。有几家店主为了安全,将门改成内开。
昨日,双方又到观音桥派出所协商。经协调,董女士原谅了秦老板,不要她赔偿。秦老板也跟董大爷道歉,双方写下同意协商调解书。秦老板表示,会吸取教训,马上在玻璃门上贴上警示标志。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钟洲毓 记者 朱隽 杨帆 摄影报道
律师说法
玻璃门无警示标志
发生事故要当赔匠
重庆晚报律师团成员、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介绍,这起纠纷很简单,主要应由玻璃门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负责,行人过错小。作为经营者,对外是公共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得妨碍行人顾客的安全。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不仅仅指商品或服务本身,还包括服务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或采取安全措施。
曾杰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装有玻璃门的店家应在门上明显位置张贴荧光彩带或“推拉”字样,作为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否则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店家须做出赔偿。
新闻链接
据报道,2011年4月,顾客小刘撞在北京市怀柔区隆鑫盛超市玻璃门上,面部缝12针。经查,该超市新玻璃门上无警示标志。法院称,超市没在门上设警示标志导致小刘受伤,判决赔偿2045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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