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做生意,妻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番禺区的李先生先后出借230万元给郭某投资做生意,因对方一直不还款,将郭某诉至法院催款,在强制执行期间,李先生又将郭某妻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番禺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为索借款先告夫后告妻
李先生称,2011年6月到2012年6月期间,郭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3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某度假村,但郭某逾期未归还欠款,李先生多次追讨无果,于是于2012年9月起诉至番禺区法院,要求郭某归还欠款。
2012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借款230万元及相关利息。郭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但因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3年10月,李先生向番禺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到了2013年12月,李先生却又将郭某妻子陈某诉至法院,他认为这笔借款是在郭某与陈某婚后所借,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李先生还提交了借条等证据。庭审过程中,陈某和本案的第三人郭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不予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番禺区法院认为,从生效裁判文书的约束对象来分析,李先生于2012年起诉的案件中,李先生只起诉了郭某,且法院也只判定郭某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陈某不是该裁判文书的约束对象。
而李先生所提交的借条上,只有郭某一个人的签名,李先生也没有提供陈某对此笔债务知情的有效证据,据此要求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而从借款的用途来看,李先生称该笔借款被郭某用于投资经营某度假村,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某与郭某共同经营度假村,也无法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番禺区法院于近日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已提起上诉。
律师提醒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原则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梦燕表示,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会把握两个原则。一个是双方有没有共同借债的合议,比如在借款凭证上署上双方的名字,或者比如双方共同参与经营企业,一方在借债时,另一方知情。
另一方面,借款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经营公司为例,有可能纯粹用于公司经营,则属于公司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无关。而假设是夫妻共同经营,能证明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黄梦燕表示,目前广州地区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趋于谨慎,把握比较严,就本案而言,李先生在第一次起诉时,未将郭某妻子列为第三人,第二次起诉又将其妻子列为被告,想要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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