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句容人老刘曾在句容市开发区一个建筑工地当门卫,经常帮老板签收货单。
2012年8月,老板租了部分脚手架,当脚手架送到工地时,老刘也就像往常一样,对送来的脚手架进行了清点,然后在送货人提供的“收货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几个月后,老刘辞职。近日,老刘却收到句容法院传票,起诉他的是句容市的一家脚手架经营部,对方要求他赔偿一份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
老刘儿子读完诉状后才知道,原来老刘当时在工地上签收的不是收货单,而是一份脚手架的租赁合同。脚手架经营部因为找不到工地老板,而老刘又和脚手架经营部签订了租赁合同,他们要求老刘归还脚手架或赔偿损失。
庭审中,老刘提出自己不识字,当时是在送货人要求下签的字,自己也只是点了数量而已。
承办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老刘文化程度为文盲,老板杨某已经跑了,送货人也承认和老刘本来不认识,当时将脚手架送到工地,在没人收货的情况下才找到正在烧饭的老刘点货签字。
最终法院认为,老刘作为一名工地门卫,其并未直接联系租赁脚手架,在经营部送了三趟脚手架至工地后,老刘也并未支付运费,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其签收行为仅是对送货的行为进行确认,老刘与经营部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无真实租赁脚手架的意思,也并非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故判决驳回了经营部要求老刘赔偿损失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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