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曾晶菁
本报讯(记者 曾晶菁)近日,由成都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郑伟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一案,省高院改判作出终审判决,将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改判为死刑。
2012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伟预谋抢劫后窜至邛崃市某木屑厂内,手持一根木棒闯进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居住的板房,对王某某实施了强奸,并将二人杀害,抢走财物。
2013年7月18日,成都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郑伟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以郑伟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为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遂依法提起抗诉。省高院审查后全面采纳了成都市检察院抗诉意见,决定对郑伟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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