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报道,山西省忻州原平市交警扣押陕西华阴法院涉案31辆工程车一事,引发社会各界关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广泛讨论。6月30日,原平市交警大队与陕西华阴市法院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在3日内由原平市交警大队协助华阴市法院将31辆非公路运输工程车以拖运的方式,安全转移至华阴市法院保存地点。
对此,陕西华阴市副书记李新功30日表示,目前,双方已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不再争论对错。在3天内,陕西华阴法院完成执行程序。李新功说,事发后,陕西华阴和山西原平党委搭建沟通平台,经华阴法院和原平交警部门协商,双方搁置争议,各自检点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尽快解决问题。
法院扣押的车被交警扣押了
6月29日,@华阴法院发布消息公告事情经过称,5月29日,华阴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诉张某、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6月5日,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对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
6月17日,在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的配合下,查封、扣押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途中车队前有警车开道,后有警车押送。执行车队进入山西省原平市后,车队行驶到市区附近时,数十名交警在车队的不同位置拦截,随队法官即向执勤交警出示了相关法律文书及证件,但交警拒绝放行。
随后华阴法院带队领导来到原平市交警大队,出示了执行公务证以及财产保全裁定书。值班副大队长薛源则表示,法院扣押的车辆没有办理临时号牌及保险,必须到五台县交警大队办理临时号牌。经协商无效,31台车辆被交警拖走,且没有出具任何扣留凭证。
薛源告诉《华商报》记者,当天执勤交警汇报有大批无牌照工程车阻塞交通,随后出动约15名交警拦截调查,虽然华阴法院人员出具相关司法裁定和证件,但这么庞大的无牌工程车上路行驶安全问题非小事。
“为保证工程车队的安全行驶,我们依据《交通安全法》要求对方在执行地五台县办理临时牌照后,才可上路行驶。”薛源说,“直到当天晚上没人来提交手续,我们请示领导后暂时扣车并拖走,防止交通阻塞。”
法院交警各执一词
法院和交警之间的“执法碰撞”、“孰是孰非”也引起各方的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法院扣押车辆无牌上路不妥,交警执法得当;也有网友认为,法院是依法移动标的物,交警越权执法。
据前述《华商报》报道,原平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认为,31辆工程车都是重型车辆,车队行驶在路上长度超过1公里,交通法规定上路车辆应当办理牌照或临时牌照,此外还得办理相关保险,这样车辆就有效地纳入了交警的安全管辖内,如此庞大的车队,交警还要负责其在辖区里的安全通行,提供相应开道、护送等服务,法院的执行也应当遵守交通法。
就原平交警没有出具任何扣留凭证的说法,薛源说,交警检查时司机四散而走,10天来没人来接受处理,他们不知道该向谁出具暂扣凭证。
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认为,法院执行的案件标的物工程车辆是依据生效法律裁定而实施的执法行为,有警车闪灯前开道、后押送,15名法官、法警和15名维修人员跟随车队进行保障服务,这实际上也是为了车辆的安全移动。
“车辆办理临时号牌,这是法规对正常车辆进行的约束,但法院查封扣押的案件标的物并非正常车辆,法官行使的是生效法律裁定。”蔚冰武说,“交警不能干涉法院行使生效裁定和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用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事很少见。”
法律条文上的辩驳
就原平交警提出法院扣押车辆无牌无照的问题,前述华阴法院消息也对此回应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为案件标的物,法院的裁定书就是车辆移动的法律依据。
华阴法院还指出,交警扣车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据央广网报道,而原平市交警认为,扣押裁定书中只标明了车辆数目,并没有车辆的发动机号等具体信息,交警无法判定上路车辆即为扣押车辆。另外,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并不意味着上路移动不需要号牌。
再者,原平交警认为,一方面法院没有出示足够的材料,无法判定车辆的性质。 另一方面,这些车辆都是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扣押。
原平市交警大队五中队中队长李平定说:“这些个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第九十五条,里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有合法的牌照。他们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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