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从最高检监所检察厅获悉,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201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截至5月底,检察机关共清理摸查“三类罪犯”90925人,其中职务犯罪罪犯52819人、金融类罪犯25599人、涉黑类罪犯12507人,他们当中有66718人在监狱服刑,240人在看守所服刑,23967人在社区矫正场所服刑。
专项检察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
最高检强调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据新华社6月24日报道,为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收到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在收到材料后十日以内,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院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如林24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坚决查处“提钱出狱”、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等问题,把监督纠正监管违法与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办案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中央政法委下发意见防止司法腐败
近年来,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崇中,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等通过权钱交易,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等案件被媒体披露,引发关注。
据《新京报》2月25日报道,2014年2月下旬,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意见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执法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据南方周末网报道,正义网掌握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其中减刑不当13214人,假释不当2181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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