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修订颁布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行《规定》和《标准》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服务行业发展、引导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面对政府职能转变新要求,规范市场秩序新挑战,保障产业发展新需求,《规定》和《标准》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国家局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基础上,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对《规定》和《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版《规定》和《标准》同2009版相比,主要体现以下变化:
一是修订总体框架。新版《规定》共7章37条,增加“变更与延续”一章,减少“年度注册”一章。新版《标准》将专业范围由12项调整为10项,专业子项由2009版的86项调整为55项。
二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缩短申请晋升甲级资质需取得乙级资质的年限规定。取消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考核要求。取消对落后淘汰、用途极少的仪器设备考核要求。降低乙、丙、丁级单位办公场所面积考核要求。放宽乙、丙、丁级单位作业限额。取消对丙、丁级单位申请专业范围的数量限制。对测绘单位转制、合并、分立的,取消升级年限的限制。
三是进一步下放管理事权。规定省级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部门、县级部门受理、初审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申请。允许省级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单位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等。
四是强化行业服务。灵活调整人员考核标准,将学历结合工作年限的方式予以认定。放宽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求。拓宽测绘相关专业范围。规定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2人)。规定未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可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甲、乙级单位具有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并设置考核过渡期。
五是强化事后监管。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真实性考核,要求提交社保证明材料等。建立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资质巡查制度、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罚则条款。强化保密管理。
修订颁布新版《规定》和《标准》,是国家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将对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壮大行业规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测绘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等,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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