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记者获悉,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部职员丁磊,因犯贪污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他利用负责施工材料的销售、供货、结款等职务便利,侵吞上百万公款,用于购买宝马5系轿车及别墅。
2002年12月29日至2007年12月30日,丁磊以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经营部职员身份,在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冶建新技术公司任职。2007年7月,新技术公司与北京市政一公司签订抢修料及界面处理剂买卖合同业务,丁磊负责销售与结款。同年9月,丁磊以支付市政一公司以及北京市政设计研究技术服务费的名义,从新技术公司领取面额分别为30万元、24万元的支票,后将这些钱侵吞,并以其女友开办的北京宏兆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购买宝马525Li型轿车。
2007年12月,丁磊领取市政一公司向新技术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转账支票,通过北京中星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拆分为两张50万的转账支票。他利用其中一张50万元的转账支票,支付了其个人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威尼斯花园所购别墅的部分房款。2008年9月,丁磊又一次利用职务便利,在领取市政一公司支付新技术公司的20万货款转账支票后,未交回新技术公司,而是用于支付别墅的部分购房款。
2012年3月27日,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将丁磊抓获归案,并将其别墅扣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丁磊已经构成贪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半。宣判后,丁磊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新技术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丁磊是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虽然他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与从事公务并不矛盾。此外,虽然丁磊作为新技术公司经营部的工作人员,有权申领技术费用,但他将钱款用于购买汽车,其虽然在履行职务时有权经手该笔钱款,但无权非法占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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