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郑其 实习生 徐洋) “我在马路边,捡了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对70、80年代,乃至于80后的人而言,儿歌里面的“一分钱”在他们的童年时光里,熟悉得不能再熟悉,小朋友们经常将其挂在嘴边,以欢乐、轻快,优美的旋律唱出。今(4)日,人民币一角钱却在成都皇城坝小吃(武侯店)被收银员以“不收零钱”的理由拒绝,活生生地遭遇“岐视”。
伤心一天——
一角钱被“嫌弃”,刚“露脸”就被拒收了
今日,成都市民徐女士钱包里的一张面值为一角钱的人民币“很伤心”。主人徐女士说,早晨9点多,她和女儿在皇城坝小吃(武侯店)用餐,点了总金额为30元的早点。按照该店先买单后上菜的经营模式,徐女士取出一张20元、9张1元钱,随后又将包里的一张5角和5张1角理理整齐,凑成一元,刚好30元。
徐女士让10岁的女儿去收银台点餐付款,当小女孩将零零整整的30元钱递给收银员时,没想到,才刚“露脸”,一角钱听到耳边飘过来一句话,“我们不收一角钱”。在所有不同面额钞票的注视之下,一角钱自卑地将身体深深蜷缩起来。
听到这话,徐女士不解地反问,“这钱是银行发行的钞票,又没有破损和污损,为啥子不能收呢?”收银员向徐女士解释到,“如果我们收了零钱,就要自己赔。”这时,女儿打起“圆场”,从自己的小钱包拿出一张1元钱,化解了1角钱的尴尬。
记者体验——
“一角钱”被重重扔进收银机:发出“叮当”一声哀鸣
虽然全靠1元钱出面,化解了1角钱的难堪,但主人徐女士仍然为其遭遇感到不平,给本网新闻热线打来电话抱屈:“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件》,这种行为是不爱护人民币,是妨碍人民币流通。”徐女士说,拒收零钱的事情发生20多分钟后,店里的负责人员也前来为刚才收银员的不当行为道歉,但徐女士表示,主管没有及时处理这一情况,这一迟来的歉意她无法接受。
一角钱真的就被“嫌弃”至此吗?中午1时许,记者前往徐女士所说的皇城坝小吃(武侯店)进行实地体验。点餐时,记者点了一份金额为11元的原汤抄手,并拿出一张10元和10张全部面值为一角的零钱,其中还有5个硬币。看到记者手忙脚乱的递过去一堆一角钱时,收银员轻轻地说,“不好意思。没有一元钱吗?我们不收零钱。”而理由仍然是“如果收了零钱,我们自己要赔。”于是,记者将手机调适成录音状态,并再示询问拒收零钱的理由。
看到这一细节,收银员的嘴角微微下垂,不再说话,一把将记者手中的零钱抓过来,重重地砸进收银机里——硬币一角钱发出“叮当”一声,似乎是脆生生地哀鸣。
店家说法——
收银员因事心情不好,以后再“嫌弃”一角钱将被辞退
随后,记者就此事了采访了该店店长杜田妹。针对收银员赵小姐拒收零钱时所说的“收零钱,我们要赔”的说法,杜田妹表示,给顾客找钱的时候,会有许多顾客不愿意收零钱。从这个角度来说,店里不希望收太多零钱,但并没有因此而规定可以拒收顾客的零钱。
杜田妹解释说,早上拒收徐女士零钱和下午拒收记者零钱的收银员小赵,是一名新来不久的员工。近期由于家里发生了一点事情,小赵的心思没有放在工作上,上班时容易带有情绪,和顾客产生不愉快,“早上拒收零钱的事情发生以后,我们事后批评了她,希望她能够调整自己的情绪。”
杜田妹表示,经过此次事件后,他们将会加强收银员以及店里其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培训,并向他们普及《人民币管理条例》,“如果以后仍然发生这样拒收零钱的事情,我们就会考试将其辞退”。
街头实验——
“一角钱”寻找“信心”:地上躺了5分钟,80余人走过都不理
一角钱,这名身价不高、钞票界里的“小兄弟”如今是多么不被人们看重呢?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成都市最繁华、人流量最大的春熙路旁,在位于蜀都大道大慈寺路的路边,把事先准备好的1角钱纸币丢在人行道里最显眼的道路中间。5分钟后,一角钱身边大约共经过80余名路人。其中,多数为年轻男女,中老年人占少数。大多数人都是匆匆从一角钱身边经过,根本没有注意到脚下的一角钱纸币。
在穿梭的人群里,一直没有一双眼球将目光投注在一角钱身上。少数几名中年人看到躺在路中央的一角钱纸币,仅仅将目光停留10分之1秒,便视而不见,淡然离去;终于,两位年约七十多岁的大妈在看到纸币后停下了脚步,一角钱就在距离两位老人家几步的距离。注视了约摸几秒,犹豫片刻,两位老人耳语几句,几秒钟后仍然匆匆走过。在5分钟的实验时间里,始终没有一人拾起这张面值为一角的人民币。
随后,记者又来到附近的一个农贸市场,不知在这里,一角纸币是否也会不那么受欢迎?卖菜商贩很喜欢一角钱,“肯定要收啊,我们是小本生意,利润薄。”当问及一角纸币的使用情况时,小贩乐呵呵地说:“收啊,一毛的怕啥子,只要是好的,可以用就行!纸币、硬币都收!”在路边小卖部里,面对记者递过去的一角钱,老板表情淡定地接过、将其一张张捋捋平整,然后放进钱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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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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