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妻子离家出走,与父母关系不睦,25岁的台山男子甄某独力抚养女儿感觉压力很大。心情郁闷之下,他将5岁大的女儿扔到了潭江中,被控故意杀人罪。江门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审结该案,驳回甄某要求轻判的诉求,决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5年。
船员救起孩子
甄某为台山市大江镇人,去年8月作案时25岁,而其女儿小玉(化名)5岁。大江镇临近潭江,去年8月18日下午2点多,甄某抱着小玉来到潭江岸边,在一处码头附近,将小玉扔下了潭江,其后离开现场。当时有一艘渔船正在码头附近作业,船员徐某见到有人落水,就跳入江中,将小玉救起。
甄某当日即被警方拘捕,其在受审时,否认故意杀人嫌疑。甄某自称当时小玉在自己怀里乱动,于是就将小玉放下来,但岸边泥沙很滑,小玉就掉进了江里,他没有拉住。不过徐某等现场目击者均指认,当时系甄某将小玉扔到江中,随后甄某就离开了现场。小玉也向警方证实,是被父亲扔到江中。
法官在法庭调查中曾询问甄某为何要将女儿丢入江中,甄某称当时妻子离家出走,自己独力抚养女儿,心情不好,而他与自己父母关系也处不好,多次吵架,感觉压力很大。
构成故意杀人罪
台山市法院今年3月一审判决甄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犯罪未遂。甄某2012年8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法院判刑7个月,其在出狱后不满5年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属于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该院一审决定对甄某处刑5年。
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除继续否认故意杀人行为,也强调在现场曾积极施救。江门中院日前终审该案,对其辩解未予采纳。
[法院说法]
江门中院认为,甄某自称当时并不是想杀死女儿,但其女儿仅有5岁,甄某应该知道女儿被扔进潭江河里无法自救并会导致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现场的多名证人证实,甄某将女儿扔进河里后转身离开,并没有进行施救,因此甄某要求轻判的理据不足,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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