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我省某知名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家庭经济条件也很好,但却驾驶着自家轿车参与抢劫几十条香烟,分得1000多块钱。没有人知道他为什么这样做,但犯了错就该受到惩罚。近日,昆明中院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同样被判刑的,还有在庭上帮他开脱罪责的4名同伙。
开车送朋友去嵩明“收账”
马越今年24岁,两年前他还在昆明上大三,但生活被一次“意外”完全改变。
2012年11月8日,马越的一个朋友杨华告诉他,要去嵩明“收账”,让马越开车送他们。当天晚上,马越驾驶着自家的轿车载着杨华等4人来到嵩明县城。绕了一段时间之后,杨华等4人下车,让马越等他们“办完事”来接。
杨华等人来到到嵩明某小区外面,发现一个百货商店开着门,决定抢劫。当晚9时50分,店主夫妇眼睁睁看着4个持刀蒙面人闯进来,将他们捆绑在一起,并用胶带纸封住嘴。蒙面人从店里搜出400元后,将一条条香烟装进编织袋内,然后逃离现场。
杨华后来供述称,来的路上马越已知道他们要去抢劫,虽然明确表示“不参与”,但还是帮他们开车。
遇堵卡回昆明换车运赃物
杨华4人将抢来的香烟藏在嵩阳镇盟台东路与玉带路交叉口一个修车厂附近,电话联系马越。随后马越将车开来,几人将赃物搬运上车,驾车前往昆明。
不巧的是,几人出城时正好遇上民警设卡检查。因未携带行车证,马越掉头行驶。随后几人将赃物搬下车,藏在附近的草丛里。杨华、马越驾车返回县城查看情况,一路上未发现警方设卡。随后二人回到昆明,换了马越父亲的另一辆轿车再次回到嵩明,这才将香烟等赃物运回。
作案第二天,5人将60多条香烟进行销赃,卖得现金6560元,每人分得1400余元。案发后第5天,5人均被警方抓获。经认证,所抢香烟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810元。
审判
终审被定为抢劫罪 获刑3年
去年初,嵩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杨华等4人构成抢劫罪;马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于去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杨华等4人被判处10年至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而马越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服判,而嵩明县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认为马越参与犯罪的行为贯穿于整个抢劫的共同犯罪之中,也基于其协助才使得杨华等人顺利完成抢劫,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昆明中院二审此案。马越表示:当时杨华让自己送他们去嵩明“收账”,并没有说要抢劫,杨华给他的1000多元称是油钱。其他4名被告也表示马越不知道他们是去抢劫,之前供述“马越知道”,是想着把责任推给马越。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马越明知其他人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并参与其中,为杨华等人提供交通工具,接应同案犯,协助同案犯逃避抓捕、转移赃物。因此,应定性为抢劫罪。
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马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云南信息报 记者曹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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