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按理说,强奸犯要比抢劫犯、盗窃犯多得多,可史料记载却少得多。其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封建的贞操观束缚了妇女。妇女把贞节看成天理,即使受害也很少告官。在封建社会,对妇女来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如改嫁即被认为是“淫妇”,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因此,大部分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在那样的社会里,受害妇女为了自己的贞节,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自寻短见。受害人不敢声张,这类罪犯怎会多呢?
其次,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强奸罪的审定,非常不利于受害妇女。历代王朝律令中判定强奸罪的要件大同小异。以《大清律例》为例,它规定:只有在妇女始终抵抗歹徒的性暴力行为或女方身亡或女方身体部位被严重致伤时,法官才会认定为强奸罪。也就是说,妇女遭到强奸时,如果一开始反抗,后来无力抵抗或歹徒拿出凶器威迫或口头威吓女方被迫停止反抗而接受歹徒的性行为,均视作通奸行为。一旦被认定为通奸罪,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三个后果:一是蒙受羞辱的名声,只好自杀身亡以逃避舆论的谴责;二是以前有过“失节”行为的女人,即使被强奸,罪犯也会被从轻处罚;三是妇女与男人通奸的,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妇女要打90大板。清代还规定,不论男女挨板子都要当众裸露下身,使其蒙羞。因此,妇女被强奸后如告官可谓九死一生,宁愿不告。在这种法制下,强奸犯自然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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