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怀疑自己追求的女子与别人有染,浙江省嘉兴市一名男子便将这名幻想出来的“情敌”杀害并抛尸河中。7月11日上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伟军死缓,并限制减刑。
臆想情敌后杀害
被告人王伟军,34岁,初中文化,嘉善县天凝镇人,无业,18岁开始至本案案发前已经“三进宫”:1998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00元;2011年1月1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并收缴赌资;2013年10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犯这桩命案时,正是缓刑期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伟军和被害人凌某相识多年。当时,王正在追求一名女子,但怀疑她与凌某发生了性关系。
去年11月27日晚9时许,凌某应约驾车来到王伟军在嘉善的租房,却没想到把自己的命送了。
毁尸灭迹窃财物
王伟军杀人后,还“顺”走了凌某的黄金项链、手机和现金等财物,然后把尸体和沾血的被子等物品藏在凌某开来的车子后备箱里,又把车停在了小区门口附近。
接下去几天,王伟军把黄金项链卖了,买了美工刀刮掉租房里的血迹,还买了铅丝、捡了石块准备用于抛尸。
12月1日凌晨3点左右,王伟军把凌某的车开到天凝镇三店塘大桥,把沾血的被子等物品抛入三店塘河道中,并用铅丝将尸体与石块捆绑在一起,沉入河道。
当天下午2点左右,王伟军被警方抓获。
2013年12月18日、2014年1月7日,被害人的左、右手臂尸块分别在魏塘街道长顺船舶厂西河岸边、天凝镇杨庙大桥下河北岸边被发现。
死缓并限制减刑
被害人凌某被害时36岁,是家中独子,上有老父母,下有2岁的女儿。
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追求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等情节,只是被告人的主观猜想,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军因琐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杀人行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应依法严惩;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前罪判处的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嘉善县人民法院(2013)嘉善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伟军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伟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万元。对被告人王伟军限制减刑。被告人王伟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77654.5元。另据了解,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20万元。
【小贴士:死缓限制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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