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7月17日电(记者杨丁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不力,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违规排污的企业不仅面临停产风险,还需缴纳高额罚款—近日召开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及报告已经一并提请审议。
“与原有草案相比,修订后的草案进一步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介绍,草案明确、细化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增加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并且规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
具体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一旦违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如果企业出现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或是违规排污,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不但要面临停业整顿的危险,还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修订草案在原有草案基础上,还增加、调整了县级人民政府的防治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为了发动市民参与巢湖水污染防治,修改草案还增设了“举报奖励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这样可以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强化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
作者:杨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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