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奸后,又通过QQ将对方添加为好友,欲再行不轨。经河北省肥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赵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自小受父母溺爱,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在社会上四处游荡,经济上主要依靠父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他经常上色情网站。得知刘某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家中只有她和五岁的儿子赵某后,2013年4月的一天深夜,赵某酒后窜至刘某家中,以伤害刘某和其儿子相威胁,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得逞后,赵某毫无收敛。没过多久,他利用QQ“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刘某,加为好友后与刘某聊起两人发生关系的内容。刘某意识到和自己聊天的人就是强奸自己的人,于是假意邀请赵某晚上到其家中。赵某不知是计,欣然赴约,被刘某家人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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