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7月19日电(记者姚玉洁 叶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19日在“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表示,在充分肯定互联网金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用户便捷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
阎庆民认为,互联网促进了金融消费方式和交易行为的改变,交易成本更低,资源得到了更有效快捷地配置,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层面的支持。但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因子,决定了风险远比互联网和传统金融本身更为复杂。
一是流动性风险。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各类“宝宝”风行一时,但其中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雷曼兄弟破产以后,美国历史最悠久的货币市场基金(The Reserve Primary)陷入资产价格下跌—抛售—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
第二是信用风险。由于网上“刷信用”“刷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2013年,全国活跃的P2P平台超过350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也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第三是声誉风险。部分互联网机构用所谓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但在营销过程当中风险揭示不充分,存在误导销售或虚假销售行为,也会引发风险事件。
第四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基础是在大数据基础上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交易数据的敏感信息很容易被广泛收集,对客户账户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目前客户的信息数据丢失出现了不少案例,交易平台并没有在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方面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完整机制,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第五是技术安全风险(IT系统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都会引起技术安全风险。
阎庆民表示,监管部门应该坚持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并举的理念,对互联网金融宜疏不宜堵,使互联网金融阳光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同时完善好行业自律体系、IT和信用体系、合作监管体系、法律法规体系。
作者:姚玉洁 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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