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的韩城市煤炭局原局长陈均良索贿一案,经渭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判决陈均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和用赃款购置的轿车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陈均良曾于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任韩城市煤炭局局长。2010年12月下旬,为了退二线后自己用车方便,就想弄点钱给自己买辆车,于是将认为比较可靠的杏树沟联办煤矿投资人王某叫到办公室,说自己快退休了,想买辆车,让王弄三、四十万元,许诺在2010年煤矿规费收缴中给王减免50万元。
考虑到陈为监管自己煤矿的煤炭局局长,而且自己又能从中得利,一两天后,王某给陈打电话说40万元现金已备好,陈让王某到其居住的财苑小区南十字口见面。晚上7时许,王某到达约定地点,将装有4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陈的副驾驶座位上。陈打开看了一下,里面有百元票面4捆,每捆10万元,回家后,陈将40万元放在卧室里的衣柜里。
随后陈指示煤炭局征管大队负责征收水土流失环保等规费的大队长陈建海给王存堂减免了50万余元规费。
2011年春节后,陈用王某给的40万元到西安高新路与科技四路十字华通丰田4S店,以34.8万元买了一辆丰田皇冠轿车,并托薛某办理了车主为陈均良、牌照为陕A00H06的车辆相关报户手续,一直和其妻使用至案发前。
2011年5、6月份,陈均良产生了从其监管煤矿索要现金,供其日常开支的念头。遂将时任主管规费征收工作的副局长叫到办公室,谎称有急事,问从哪个煤矿矿长能要30万元。副局长提议向韩城桑树坪镇昌顺煤矿矿长王某某要,陈均良表示同意后,即将王某某约至办公室,让王某某准备30万元以应急。王某某打电话让其子将30万元现金送到煤炭局办公楼下,钱送来后,陈均良将平常自己使用的公车钥匙交给副局长,让副局长将30万元放在车上。几天后,陈安排给昌顺煤矿减免规费,因该煤矿出现事故并关闭,减免规费未果。陈将30万元带回家后,用于自己平时的日常开支。案发后,剩余的3.34万元在其妻侄女家被查获。2014年5月12日,其妻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退赃266600元。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陈向王某索要40万元的事实,是纪检部门和侦查机关在调查之前未掌握,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随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据悉,法院宣判后,陈均良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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