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起因:近5年来,浙江省共查办省级机关处级干部职务犯罪28件29人。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省级机关的这些处长走上贪污腐败之路?
调查发现:落马处长大多为部门“一把手”,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导致他们随意运用手中的权力;法律意识淡薄使得他们对受贿行为心存侥幸。
近日,浙江省千余名来自90个省级机关的处长们上了一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课,为这些处长们授课的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黄生林。此前,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已为浙江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作了类似的宣讲。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2009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省级机关处级干部职务犯罪28件29人,包括11名正处长和18名副处长,其中贪污贿赂案件24件25人,渎职侵权案件4件4人。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介绍,这些“贪腐处长”主要集中在45岁以上,大多是部门“一把手”,正处于事业发展的巅峰时期。他们往往被委以重任,却在金钱利益面前摔倒了,这种变化发人深省。
个人裁量权大缺乏监督
从查办的案件看,这29名处长的“落马”集中在行政许可、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专项资金管理发放与行业评优、涉农补贴五个环节:
由于一些地方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重审批轻监管、自由裁量权过大、操作不公开等问题,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比如运管系统窝串案大多发生在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审批投放环节。
工程招投标、发包分包、监理验收、工程款支付等环节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工程建设领域往往市场竞争激烈,“要投标先投钱”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行业潜规则。如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管理处原处长蔡金荣,因在杭宁高速公路的工程承接、质量监管、工程款支付环节受贿而落马。
一些部门的采购权、定价权过于集中,个人裁量权过大,缺乏监管。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原副主任余路成在苗木采购上,为花木供应商提供帮助,收受现金贿赂人民币10万元。浙江省统计局计算中心原副主任宋樟汀在单位采购网络代理服务器过程中,为设备代理商提供帮助,收受现金贿赂人民币60余万元。
在专项资金管理发放、行业评优等环节,某些部门虽不分管具体业务,但掌管龙头企业的评选、专项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等权力,形成了固定的利益链,也易滋生贪腐犯罪。浙江省乡镇企业局财务统计处原处长卢绍基受贿案,就发生在担保行业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十佳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评定环节中。
此外,涉农补贴环节也是腐败案件多发地。去年,浙江省检察机关重点查办了一批涉农补贴领域的渎职案件,如绍兴查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领域渎职案件5件9人,湖州查处订单粮食补贴领域渎职案件5件5人,嘉兴查处生猪养殖补贴领域渎职案件5件8人。
这些“落马”的处级干部,发案时年龄最轻的35岁,最大的63岁。如卢绍基案发时已63岁,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担保公司申报获取行业专项资金提供帮助,并与行贿人约定,在他任职期间不收受财物,等到退休后以顾问费名义收受贿款56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大小通吃新型受贿层出
黄生林分析说,从案件查办情况看,“落马”的大部分处长在任职期间,往往与多个行贿人建立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从数额相对较小的礼金礼卡到巨额现金贿款,大小通吃、来者不拒。
2006年至2013年间,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原主任华伟男受贿数额总计48万余元,涉及行贿人多达13名,受贿笔数多达40余起,收受的财物从2000元加油卡到10万元现金不等。
10年里,浙江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原处长张孟华受贿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行贿人多达11名,受贿笔数多达37起,收受的财物从1000元购物卡到10万元现金不等。
记者深入了解发现,不少职务犯罪被告人都存在收受消费卡券的情况。张方明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城际城乡客运管理处原副处长,受贿金额合计9万余元,涉及18名行贿人,受贿笔数多达40余起,基本上都是收受消费卡券。如行贿人柳某贿送的杭州大厦消费卡7500元、行贿人毛某贿送的联华超市卡9000元、行贿人鲍某贿送的银泰消费卡5000元等。张方明每次收受的消费卡券金额不高,但积少成多,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随着房产价格的飞速上涨,近年还出现了一种以交易形式受贿的新型受贿形式,多见于低价购房、高价售房的情形。
余路成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原副主任,在任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产开发公司在房产项目的审批、验收等方面牟取利益。其间,余路成向这家公司负责人胡某提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千岛湖桃源山庄别墅。最终,余路成以总价139万余元的价格购得别墅一套。经鉴定,这套别墅当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贿人胡某系基于余路成在项目中关照过自己,而且余路成当时还担任建设系统领导职务,因此才答应将别墅低价卖给他。同时,余路成作为购房者,对自己欲购买房产的市场行情有明确的认知,所以认定购房差价180余万元为受贿款。
像这样的新型受贿形式还有很多,如提供高额利息借贷。这些受贿形式尽管花样翻新,但无法掩盖贪污受贿的事实。
落马官员大多是“法盲”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省级机关的这些处长走上贪污腐败之路?
王祺国分析说,省级机关个别处长贪污腐败的原因是多层次的,其中有个人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包括机制的漏洞。
记者了解到,落马的处长大多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他们明知可能触犯法律底线,依然凭借侥幸心理,试图钻法律空子。
63岁的卢绍基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我以前只知道在职的时候收人家的钱是不对的,所以我在职的时候没有收过他们大笔的现金,但我退休后觉得以顾问费的名义收受他们的钱问题不大,无所谓,才导致我走向犯罪道路。其实我心里清楚他们送钱给我,是感谢我在职的时候帮过他们的忙,有的是为了继续得到我的帮助。我现在想想后悔莫及。”
王祺国认为,产生职务犯罪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社交往往建立在金钱利益上。在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方设法送礼请客拉关系,打友情牌、亲情牌,把人际关系商品化。在这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环境下,有些领导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明知对方结交自己系有求而来,依然心甘情愿地钻进对方设下的圈套。
在浙江省围垦局原局长俞振凯受贿案中,当侦查人员问到俞振凯与行贿人王某的交往经过时,俞振凯称之前对王某没有印象,在他担任省水利厅建设处处长后,王某到他办公室拜访并送给他4条中华香烟,两人因此结识,之后慢慢交往起来。此后,每年春节,他都收受王某贿送的购物卡或现金。其间,他帮助王某顺利通过评审获得水利企业二级资质,并收受12万元现金。
此外,个人消费追求奢靡享乐,面对亲友的请求放弃原则也是滋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有的领导干部与行贿人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长期感情,如老乡、老同事、老战友等,但当这些老朋友基于利益需求找上门时,一些干部会碍于情面放弃原则。
因受贿落马的蔡金荣在自述材料里这样写道:“我与戴某早就相识,杭宁高速全线动工,他找我想做一点工程,所以我介绍他做工程基础……杭宁高速公路年底全线建成近半,他来杭州送了1万美元,我当时认为数额较大,不想收下,但很难推掉,结果收下了。”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现有监督机制在制度上、规范上难免存在漏洞,尤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利润巨大的领域,权力容易钻出笼子,造成危害。
监督机制缺位给部分人以权谋私打开了方便之门。浙江省统计局计算中心原副主任宋樟汀在案发前负责所在单位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在接受某品牌设备代理商的请托和贿赂后,他要求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品牌的设备。最终,某品牌代理商作为单一供货商、不通过公开招标就承接了采购项目。在整个过程中,采购方式、采购对象都由宋樟汀一人做主,没有人提出质疑,也没有人提出反对。
王祺国提出,相关部门必须健全制度防腐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不能为”的制度屏障,规范公权力运行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同时,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成“不敢为”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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