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货车正常行驶,不料车轮碾起飞石弄伤路过的行人。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意外,货车司机和受害路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责任,但路人的受伤与货车司机驾驶车辆碾压石块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仍需承担受害路人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5月20日,廖某驾驶一辆“红岩”牌大型货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碾起一块石头,石头飞起与路人罗某接触,造成罗某腿部受伤。随后,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双方均不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但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承担赔偿责任。廖某却认为,此次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道路上面的石块本应尽早发现并进行回避,但结果最终致使车轮碾起石块造成行人罗某受伤,虽然双方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是罗某受伤与廖某驾驶车辆碾压石块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而言廖某仍应赔偿,因此判令廖某对罗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为廖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廖某自行承担,即廖某应赔偿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8万余元。
方圆华西都市报记者李天宇实习生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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