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8月2日电(记者曹佩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是中国制定的第二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明确了2012—2015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目前,该计划已进入中期评估阶段。
在走访福建中国莆田SOS儿童村、了解漳州诏安县倾听群众诉求机制、参观厦门社保服务大厅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柳华文表示能感受到政府对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用心”。
莆田在城区规划中注重荔枝林和老建筑的保护,把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政府决策的考虑因素之一;漳州诏安通过畅通群众反映诉求渠道,让百姓充分行使表达权;厦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落实城乡居民,本地、非本地员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和各项福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柳华文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的意义在于配合现行法律,强化政府人权意识,共同促进法律的实施,落实人权的保障。”
据柳华文介绍,除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中国还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律具有原则性的特点,需要地方和部门立法配套,同时也需要政策性文件的支持,从而使看似“空中楼阁”的法律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2009年,中国制定并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12年,继中国首份国家级别的人权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如期完成后,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发布。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具体规定了为保障公民人权,哪些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达到哪何种目标,成为各个政府部门工作的指导纲要。其中,专门章节还特别强调,促进人权事业发展需要尊重和发挥群众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实施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过程中,需要转变观念。政法机关、司法人员不应该是唯一力量,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柳华文说,“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受到多方面条件制约,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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