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泰顺的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称:“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决书都5年了,去办理产权过户跑了几十次,却因政府部门的‘设卡、踢皮球’,使房屋产权一直无法过户。”那么情况到底如何?本报记者进行了走访。 见习记者 谢国林
事件回放
买下大楼,却迟迟无法过户
王先生所说的无法过户的大楼,是泰顺县罗阳镇经济联合社所抵押的大楼,该大楼坐落在泰顺县城繁华的泰分路上。该大楼高5层,沿街有9间店铺,都已出租开店,该大楼建筑面积共1251多平方米。
王先生介绍,1994年,泰顺县粮油议价公司、罗阳镇经济联合社与农行泰顺支行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后因借款到期未还,1997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联合社偿还,判决生效3个月内不还,将折价、拍卖或变卖经济合联社抵押的房产。经济联合社上诉至浙江省高院,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06年中国农行下属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包括罗阳镇经济联合社在内的24户债权资产按法律程序打包转让给了杭州人李文军。
2009年,李文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省高院指定,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罗阳镇经济联合社的房产并予以拍卖。然而,两次拍卖未能成交。于是,该法院把这笔房产交付申请人李文军抵偿债务。
2009年8月和2010年4月,法院分别向泰顺县房管局、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过户手续。可李文军多次到泰顺相关部门要求办理过户产权,都没办成,因自己家住在杭州这样来回跑实在不方便,后来只好委托给泰顺人王先生办理。
王先生说:“有法院的裁决书,又有法院发给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这5年里,不知道跑了多少趟部门,这幢房产就是过户不了。”
原因追踪
产权过户审批被卡在镇政府
为什么法院下了执行通知,泰顺县的相关部门却不执行?泰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表示,泰顺县国土局的确收到过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是集体,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按规定土地使用权要先过户,这样房屋所有权过户才能办理。
在2011年,他们就此事向温州市国土局请示。温州市国土局回复称,可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办理土地登记。
按照流程,申请人需要填写一份审批表,而审批表需要村委会、国土资源所、乡镇政府、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县政府批准。虽然国土部门在申请表上签下了“同意上报”的审查意见,但是乡镇政府意见一栏却仍是空白。
“2012年6月,罗阳国土资源所在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上报审查的意见,当我把审批表拿到罗阳镇政府签署意见时,却遭到拒绝。此后多次上门,镇里就是不理睬,到底为何不签意见,也没有明确的说法。”王先生说。
政府回应
解决大楼问题,有两种方法
泰顺县房管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罗阳镇经济联合社这栋大楼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该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登记问题解决了,办理房产过户就没有问题。
泰顺县国土局负责告诉记者,国土部门对这起过户事情很重视,目前还没有办理土地登记证的原因是,罗阳镇政府在审批表格上还没有签署意见。
7月28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泰顺县罗阳镇党委书记李教,李教表示解决罗阳镇经济联合社这栋大楼问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照丽水法院裁决书办理;另一种方法是,要求和现在委托办理人协商。
记者问,具体怎么协商呢?李教表示按照目前价格对罗阳镇经济联合社这栋大楼评估再进行拍卖,然后把拍卖的钱一部分给村民,剩下部分给李文军。
律师说法
行政部门权力不能凌驾司法之上
吴建胜律师认为,法律裁判文书具有确定力和强制力,丽水市中院在2009年作出的这份执行裁定书,已经把罗阳镇经济联合社所有的这幢房子裁定给李文军抵债,那么在被执行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这幢房产就归李文军所有。即使未办理登记,也不对其对房产的权利产生影响。
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有义务对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行政机关拖延或者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法院有权向其上一级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其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罗阳镇经济联合社所有的这幢房子裁定给李文军抵债已多年,而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因有关政府部门的“设卡、踢皮球”,使房屋产权一直无法过户,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大于司法”案子。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