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岳父母不同意婚事,女婿为此在婚前支付了20万元彩礼钱才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本答应帮助保管彩礼的父母却拒绝将钱还给女儿,为此,女儿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近日,连云港市东海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女儿状告父母要求返还其丈夫于婚前给付的彩礼一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两被告立即返还女儿20万元。
婚前男方给了20万彩礼
2012年2月,朱莉与陈川相恋,但朱莉父母得知陈川曾未婚生有一女,不同意女儿与陈川交往。后来,朱莉父母提出,让陈川拿20万彩礼钱,两人才可以结婚。陈川多方筹款,于2012年7月28日,将20万元彩礼给了朱莉。
朱莉的父母朱文和李梅将这笔钱暂为代管,并称待女儿出嫁时再交给她。当日,将20万元存入银行。而后陈川与朱莉领取了结婚证。
为要回彩礼女儿告父母
从2013年3月开始,朱莉开始向父母索要20万元,但朱文和李梅却辩称2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了,拒不还钱,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2013年3月,朱莉及其婆婆再次上门索要20万元,双方冲突升级,朱莉的婆婆被其父母打伤。朱莉认为,丈夫陈川所给的20万元彩礼钱是给她的,而父母想要占有这20万元。为了讨要,朱莉一纸诉状将自己父母告上法庭。
是彩礼还是养老钱?
法庭上,两被告称,当初不同意女儿婚事,因此女儿和女婿托人上门说和并许诺自己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最终女婿同意给20万元彩礼钱他们才答应两人相处。两名被告担心女儿嫁过去后给对方之前未婚生育的小孩当后娘不易,同时为防女儿婚后出意外,于是让陈川拿来20万元一方面给女儿留个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作为两人的养老备用。而原告称其父母当时说自己年龄较小,不宜保管这20万元,待自己出嫁时再给付。丈夫陈川将20万元彩礼明确赠与自己,该笔款项应为自己的合法财产,自己的父母无权占有这笔钱。
法院判父母全额还钱
庭审中,陈川明确表示20万元是其给付原告朱莉的。另外,两被告虽辩称20万元彩礼是为养老备用,但两被告不仅未到需要赡养年龄,而且也未能提供证据支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或借婚姻索要财物。根据相关法律以及证据,法院认定涉案的20万元彩礼系原告所有,作为其父母的两被告应当立即返还,于是判决被告朱文和李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朱莉人民币20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原标题:东海 | 婆家给的20万没拿到 女子告赢父母讨回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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