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王巍)2002年5月,李丹(化名)在天安门前就近找了一家摄影部给自己拍摄了一张照片留念。此后照片却被作为商家招揽生意的广告,11年后李丹发现此事,以肖像权官遭受侵犯为由,将北京天安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天安门服务部和商贩黄某诉至东城法院。
2013年11月, 李的姐姐来北京旅游,在天安门东侧的天安门服务部内当她兴致勃勃参观纪念品时,却发现该服务部里摄影部的电脑屏幕上,制作在水晶相框内人物照片和妹妹李丹 非常相像,便和李核实。李丹在确认天安门服务部内的宣传照片确系自己的照片后,非常气愤,从老家沈阳赶到北京,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解决问题。工商部 门联系了天安门服务部的经营单位北京天安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天安门服务部和该服务部内数码照相部的经营人黄某,帮助李丹取回了与其有关的照片,李丹这才发 现,自己原来的照片被PS了 多张,自己的形象出现在了天安门前、人民大会堂内、金水桥畔,被摄影部的经营者黄某当做招揽顾客“样片”使用。在工商部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李丹将北 京天安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天安门服务部和黄某诉至东城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北京天安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天安门服务部称已将服务部内的数码照相部承包给了黄某经营,黄某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与其无关;黄某称自己也是从前面的摊位承包人处获取的电脑和存储照片的硬盘,自己看到这张照片后,觉得很漂亮,就PS了几张当做拍照的样品使用,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考虑到被告黄某使用照片并无较大的主观恶意,也未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且原告本人居住外地,为减少诉累,彻底化解纠纷,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黄某将所有涉及原告的照片交还原告,并当庭道歉,赔偿原告李丹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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