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一名水果摊贩戴某因寻衅滋事被溧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戴某曾在某工地打工,工地竣工后,寻找新工作一直无果,想着做点贩卖水果的小生意,挣点生活费。去年11月19日,戴某起早去边界市场批发了水果,骑着电动三轮车到人流量多的某路口摆摊,影响了正常交通安全,被城管执法队员劝离,当执法人员离开后,戴某又回到了“老地方”,再遇执法人员时,双方发生了点口角,执法人员看到戴某拿出了水果刀,依法暂扣其三轮车,并开具处罚单,处罚单被戴某撕碎。
第二日上午,戴某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心窗口接受处理时,因其撕碎的处罚单无法办理手续,重新找到开具处罚单的执法人员,去办理时得知罚款500元,加之,还得去银行缴款,非常不便。戴某一气之下,将罚款单据撕碎揉成团,从窗口处砸向工作人员,并抢走办公桌上十余份案卷,看到路边的城管执法车,将案卷放进去后,路上越想越气,第一次摆摊就“赔了夫人又折兵”,转到巷子里的超市买了8个大鞭炮和一把打火机,用塑料绳将7个鞭炮串在一起绑在身上,手持1个鞭炮和打火机回到城管大队,冲进一办公室,将门反锁,露出绑在身上的鞭炮,恐吓正在整理东西的内勤潘某,要求其联系领导将暂扣的电动三轮车拿回。持续了十几分钟后,戴某被闻讯赶到的城管队员制服并报警。
案发后,经鉴定,戴某作案过程中无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戴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此判决。
通讯员 徐兰
本报记者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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