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漳州8月7日电(刘荫花 何发周 张羽)春节按传统习俗燃放烟花本是好事,漳州男子叶兴的烟花却意外击中邻家男孩,致其左眼伤残。漳州中级法院7日披露,该院近日就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判决,燃放烟花者赔偿受害人近20万元人民币。
2013年2月26日晚,正逢新春佳节期间,11岁的王闵在邻居家一楼客厅欣赏烟花美景。不料,随着一声尖叫,王闵痛苦地蹲到地上,捂住了左眼,对门的叶兴见状立即冲了过来。原来,他在家门口燃放的烟花筒突然倒地,并发生了低炸喷射,对面的王闵因此被炸伤。
经医院救治,王闵的左眼视力仅为0.06,经鉴定为8级伤残。为此,王闵将叶兴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导致事故的烟花系湖南某花炮厂所产,外包装上标有“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均标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50米的地点燃放”,然而,叶兴燃放烟花的地点与王闵被炸伤地仅20米之隔。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叶兴赔偿王闵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近20万元。叶兴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肇事烟花系从陈小勇的食杂店购买,自己按照习俗燃放烟花,不存在过错,该事故应由烟花销售商陈小勇担责。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兴明知烟花属高度危险物品,却未警示表示注明的安全距离燃放烟花,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王闵在室内观看烟花时被炸伤,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遂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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