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8日讯(记者 辛戈)加油站(点)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单位、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购买的,需出示单位证明或本人有效证件影印件。今日,记者从山西省公安厅获悉,公安机关联合安监、商务等部门发布通告,规范散装汽油的销售行为,需实行登记报备制度。
通告所指的散装汽油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油。加油站(点)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单位、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活动或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出示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 (驾驶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的影印件;各加油站(点)应认真查验和登记散装汽油购买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购买数量等,由购买人在登记簿上签名留存。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实行登记簿轮换报备制度,各加油站每天的销售散装汽油登记簿,由加油站负责人签字,当天报属地派出所备案。
对于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散装汽油或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点)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点)员工人身安全,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整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加油站(点)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而引发重大案(事)件;各加油站(点)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维护保养,在进出口、登记处、加油点等部位安装视频探头,有效留存散装汽油购买人的全身影像资料和进出的车辆型号、牌照等;严禁私自违法开设加油站(点),严禁私自销售散装汽油,对违法开设加油站(点)或销售散装汽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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