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9日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8月8日,商丘中院依法对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金山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王金山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公款205万余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受贿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其犯罪所得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金山利用担任平顶山市卫东区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平顶山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05万余元;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7万余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金山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且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金山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全额退赃,对其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金山表示服判不上诉。
王金山于2013年3月被省纪委双规,后批准他辞去人大代表的申请。同年5月6日,平顶山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依法终止王金山的平顶山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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