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记者 张一辰 摄
中新网西安8月12日电(记者 张一辰)12日,陕西榆能集团榆神公司副总经理刘世南受贿案在西安中院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财物,共计7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世南的自首情节成控辩双方焦点。
刘世南,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陕西省榆阳区,系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原榆林市榆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1月改为现名称,简称榆神公司)副总经理,陕西银河煤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刘世南在任榆能集团榆神公司副总经理、陕西银河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田某某在银河煤矿的工程建设领域谋取利益,其本人先后五次非法收受田某某的感谢费共计70万元据为己有并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花销。
庭审中,被告人刘世南的自首情节成控辩双方焦点。
控方认为,被告人刘世南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世南在庭审自辩中表示,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已致触犯了法律,经过办案人员教育,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深刻反思,感到非常后悔,请求审判长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辩方称,被告人在接受纪委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将涉案款全部退缴办案机关,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建议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刘世南作为榆神公司副总经理,具有“管人、管财、管事、管物”的职权,正因为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才使得公权力的廉洁性及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遭受践踏,并由此构成受贿罪。
12日12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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