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8月14日专电(记者谢樱)记者14日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社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
通知规定,针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31日前,对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2013年12月31日前,对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且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6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也由原渠道支付。
据计算,两项待遇调整后,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将增加支出1584.1万元,占2013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的0.61%,工伤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增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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