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周鑫)误认为父亲是外国人,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李某某在家趁父亲熟睡,持菜刀将父亲砍死并焚尸。昨天,记者从大兴检方获悉,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检方通过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据了解,李某某,男,43岁,患有精神分裂症20余年,曾有7天婚史(因其精神疾病导致离异)。因其病情一直断断续续,无法正常工作,日常生活全靠亲戚接济,在其母亲几年前因病去世后,李某某一直与60多岁的老父亲一起居住。
2013年12月26日21时许,李某某精神病复发,误认为其父亲是外国人,持刀将熟睡中的父亲砍死,分尸后用塑料布包裹,浇上菜籽油在自家院内焚尸,后被群众发现报警。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表示,检方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对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遂向法院提出对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申请。
检方分析,本案发生在亲生父子之间,本来是至亲至爱之人,犯病时却无法分辨,举刀相向并残忍焚尸,精神病人受疾病困扰固然可怜,但牵扯无辜生命,实在可惜。检察官提醒,有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一定要及时带患者就医治疗,避免悲剧发生。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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