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梅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日前撰文称,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时机已成熟,且迫在眉睫,应尽早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法》。同时,应规定公职人员离任后3至5年时间内,仍需进行财产申报。
解志勇说,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明确申报对象是“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内容是“收入”。
2013年,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申报的强制性和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
但《通知》仍属于政策性文件,没有得到立法确认。申报主体限定在县处级以上,对其他与经济事项联系紧密的普通公职人员,无法形成有效监督。财产范围不全面,债权债务等财产信息未要求报告。
解志勇说,完善公职人员财产信息与申报制度,仅靠红头文件难担此重任,应尽早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法》,或先出台一部《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条例》。
原则上,申报主体的一切财产信息,都属于申报范围。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汽车、钟表、字画、古董等动产,以及存款、有价证券和现金货币等。解志勇表示,为防止债务虚构型贿赂,债务状况也属于需申报的财产信息。
此外,为防止公职人员配偶等近亲属利用其影响力收受贿赂,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的财产信息,也应申报。
我国目前只有初任申报和日常申报。考虑到公职人员,特别是掌握实权者,在离退休后相当长时期内仍具较大影响力,应规定离任后一段时间内仍需进行财产申报。
结合我国法律关于离职回避的规定,以3至5年为宜。
5类公职人员应申报
1. 《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
2.各级人大代表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居基层组织人员等。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