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一朝回到解放前”,对副厅级官员蒙志鹏并不是虚言。
当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通报,自治区纪委对阿克苏地委原委员、常务副专员蒙志鹏对他人行贿作出处分: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职级由副厅级降为主任科员。
遭遇级别“跳水”的,不仅他一人。
就在今年6月,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从副省级连降七级到科级;7月,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连降四级,担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断崖式降级”,成为形容这种行政体系反腐举措的新兴词汇。在我国反腐进程中,它意味着什么?就此,有关专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给出了权威解读。
不给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庸官可乘之机
“降级”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之一。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一旦违反《公务员法》,将根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是一种正常的行为。
如何看待官员“断崖式降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这种“断崖式降级”,是一种是“纪律处分上的进步”。
“过去处分官员,长期使用撤职和开除。而其他手段,如警告、记过、降级,使用得非常少。这就给了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或者居其位不谋其政的庸官可乘之机。因为这些官员的情节,构不上撤职和开除。所以,实行多种纪律手段,有利于调动不同层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盘点,2010年至今,至少有20起负面案件中,官员是被降级处分,而非免职。
其中,跨级别的“断崖式降级”,共有6起。
除去今年落马的3名官员,较为典型的是副省级干部付晓光。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付晓光首当其冲。
付晓光系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而受到通报的。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
付晓光当时已61岁,达到相关退休年龄,降级主要影响的是他退休后的待遇。但对于46岁的蒙志鹏而言,这一降级处分的“含金量”则更大。
生于1955年的赵智勇、张田欣,被降级时均为59岁,被指为倒在“退休前捞一把”的官员“59岁现象”之下。
“‘断崖式降级’挡住了官员复出的机会”
除《公务员法》规定的6种处分办法以外,还有一种“免职”的非正式处理办法。
“免职是一种非正式的处罚方式,并不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手段。”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免职不是一种处分,更多情况下是一种政治责任。所以,官员免职后再复出,就成了一个正常现象。”
官员先“免职”后“复出”的现象,并不鲜见。
如2005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但仅1年后就进入国家发改委任职。
2008年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免职或辞职的三名官员,均在沉寂后复出。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2009年12月出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原市长冀纯堂,2011年任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河北省委原常委、石家庄市委原书记吴显国,2013年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在网络舆论场中,被免官员的复出并不“招人待见”。周汉华说:“曾经有过重大失误的官员再次复出,从政治伦理、政治道德层面,是有违老百姓情感的。”
那么,“降级”和“免职”对官员的影响有什么不同?
“‘断崖式降级’挡住了官员复出的机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选辉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对官员而言,级别非常重要。免职仅仅免掉官员的职务,但他的级别没有变动,因此,权力、待遇等都没有变化。所以,如果有机会,复出就成了一种常见的情况。”王选辉说。
“但降级与免职有本质区别。”王选辉指出,“一旦官员的级别降低,他只有从头开始,就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到原先的级别。”
“降级”官员,是否可能逃离“牢狱之灾”?
从反腐历史上看,我国有“官当”一说。
专家解释,所谓“官当”,即在古代社会,级别高的官员一旦触及法律,可以根据其官职大小,折抵一定的刑事责任追究。而周永康的落马,被认为打破了所谓“刑不上常委”的传言。
对于“断崖式降级”,有公众质疑:这种组织程序内部的处罚,是否会成为“官当”的“历史再现”—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责任?
对此,王学辉认为,公务员违纪后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行为相应,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官员犯罪,仅作降级处理,这个是不够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关键在于官员行为的性质。”王学辉说。
目前,蒙志鹏因行贿,已被立案调查。多名专家指出,一旦证明其行贿罪名成立,则刑事责任无法避免。在刑事处罚之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可谓是“更加严格”。
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就会丧失当公务员的资格,不仅是降级处分的问题。在有重大嫌疑的情况下降级使用,这种行为慎重、稳妥。”
国家行政学院领导人考试测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旭涛教授认为,在司法调查不明确之前,按照行政责任进行处分,符合实际情况。
“在确定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处分。但移交司法机关则有一个程序。调查取证,提起诉讼,这个过程耗时相对较长。两者在确定证据方面所需的时间不一样,司法程序更慢一些。所以这样做是合理的。”刘旭涛说。
多名专家认为,公众对“断崖式降级”的泛化质疑,是一种“情绪化的反应”。其原因,一部分在于“政府部门信息披露的模糊和不足”。
例如,7月12日,中组部通报,“张田欣因涉嫌违纪,中央已免去其云南省委常委、委员职务”。7月16日,对张田欣的调查结果显示,“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多名专家认为,如果有关部门公布相关违纪干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谋取私利的数额,将会有助于消除民众疑问。
刘旭涛表示,有关部门对官员违纪行为的公布有必要加大透明度。
“应当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信息主动披露。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解释,官员到底如何违纪,并且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明确官员违反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刘旭涛说。
当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通报,自治区纪委对阿克苏地委原委员、常务副专员蒙志鹏对他人行贿作出处分: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职级由副厅级降为主任科员。
遭遇级别“跳水”的,不仅他一人。
就在今年6月,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从副省级连降七级到科级;7月,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连降四级,担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断崖式降级”,成为形容这种行政体系反腐举措的新兴词汇。在我国反腐进程中,它意味着什么?就此,有关专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给出了权威解读。
不给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庸官可乘之机
“降级”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之一。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一旦违反《公务员法》,将根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是一种正常的行为。
如何看待官员“断崖式降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这种“断崖式降级”,是一种是“纪律处分上的进步”。
“过去处分官员,长期使用撤职和开除。而其他手段,如警告、记过、降级,使用得非常少。这就给了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或者居其位不谋其政的庸官可乘之机。因为这些官员的情节,构不上撤职和开除。所以,实行多种纪律手段,有利于调动不同层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盘点,2010年至今,至少有20起负面案件中,官员是被降级处分,而非免职。
其中,跨级别的“断崖式降级”,共有6起。
除去今年落马的3名官员,较为典型的是副省级干部付晓光。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付晓光首当其冲。
付晓光系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而受到通报的。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
付晓光当时已61岁,达到相关退休年龄,降级主要影响的是他退休后的待遇。但对于46岁的蒙志鹏而言,这一降级处分的“含金量”则更大。
生于1955年的赵智勇、张田欣,被降级时均为59岁,被指为倒在“退休前捞一把”的官员“59岁现象”之下。
“‘断崖式降级’挡住了官员复出的机会”
除《公务员法》规定的6种处分办法以外,还有一种“免职”的非正式处理办法。
“免职是一种非正式的处罚方式,并不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手段。”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免职不是一种处分,更多情况下是一种政治责任。所以,官员免职后再复出,就成了一个正常现象。”
官员先“免职”后“复出”的现象,并不鲜见。
如2005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但仅1年后就进入国家发改委任职。
2008年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免职或辞职的三名官员,均在沉寂后复出。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2009年12月出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原市长冀纯堂,2011年任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河北省委原常委、石家庄市委原书记吴显国,2013年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在网络舆论场中,被免官员的复出并不“招人待见”。周汉华说:“曾经有过重大失误的官员再次复出,从政治伦理、政治道德层面,是有违老百姓情感的。”
那么,“降级”和“免职”对官员的影响有什么不同?
“‘断崖式降级’挡住了官员复出的机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选辉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对官员而言,级别非常重要。免职仅仅免掉官员的职务,但他的级别没有变动,因此,权力、待遇等都没有变化。所以,如果有机会,复出就成了一种常见的情况。”王选辉说。
“但降级与免职有本质区别。”王选辉指出,“一旦官员的级别降低,他只有从头开始,就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到原先的级别。”
“降级”官员,是否可能逃离“牢狱之灾”?
从反腐历史上看,我国有“官当”一说。
专家解释,所谓“官当”,即在古代社会,级别高的官员一旦触及法律,可以根据其官职大小,折抵一定的刑事责任追究。而周永康的落马,被认为打破了所谓“刑不上常委”的传言。
对于“断崖式降级”,有公众质疑:这种组织程序内部的处罚,是否会成为“官当”的“历史再现”—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责任?
对此,王学辉认为,公务员违纪后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行为相应,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官员犯罪,仅作降级处理,这个是不够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关键在于官员行为的性质。”王学辉说。
目前,蒙志鹏因行贿,已被立案调查。多名专家指出,一旦证明其行贿罪名成立,则刑事责任无法避免。在刑事处罚之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可谓是“更加严格”。
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就会丧失当公务员的资格,不仅是降级处分的问题。在有重大嫌疑的情况下降级使用,这种行为慎重、稳妥。”
国家行政学院领导人考试测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旭涛教授认为,在司法调查不明确之前,按照行政责任进行处分,符合实际情况。
“在确定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处分。但移交司法机关则有一个程序。调查取证,提起诉讼,这个过程耗时相对较长。两者在确定证据方面所需的时间不一样,司法程序更慢一些。所以这样做是合理的。”刘旭涛说。
多名专家认为,公众对“断崖式降级”的泛化质疑,是一种“情绪化的反应”。其原因,一部分在于“政府部门信息披露的模糊和不足”。
例如,7月12日,中组部通报,“张田欣因涉嫌违纪,中央已免去其云南省委常委、委员职务”。7月16日,对张田欣的调查结果显示,“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多名专家认为,如果有关部门公布相关违纪干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谋取私利的数额,将会有助于消除民众疑问。
刘旭涛表示,有关部门对官员违纪行为的公布有必要加大透明度。
“应当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信息主动披露。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解释,官员到底如何违纪,并且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明确官员违反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刘旭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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