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纪委的部署要求,成都市出台《关于建立“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厘清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为突破口,全面开启全市“积极预防、系统整治”工作的序幕。
《实施意见》按照四川省纪委监察厅部署,结合贯彻成都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建立“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工作机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推动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重要载体,不断推进惩防一体化、反腐倡廉突出问题治理系统化,提升预防腐败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由被动向主动、单一向系统、分散向融合的转变。
首批确立6个区(市)县和6个市级部门(单位)作为重点联系区(市)县和市级系统治理单位。明确党委(党组)5大主体责任:统筹谋划部署、查实找准廉政风险、落实系统治理措施、完善单位内控机制、自查总结系统化防治腐败机制。
被纪检监察机关确定为开展系统治理的单位,要对本单位本系统廉政风险再次清理排查,找准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中存在的制度机制漏洞。建立专题调研和跟进剖析制度,组织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行问题会诊,提出防治措施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定。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制发的《预防腐败建议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防治措施,逐一登记、逐一销号。总结评估形成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将相关工作纳入述责述廉报告。
根据《实施意见》列出的清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具体履行好包括“建立信息收集排查制度、建立信息研判报告制度、指导廉政风险排查、确定并推动落实系统治理措施、总结评估系统化防治腐败效果、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指导机制”6类监督责任。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系统治理单位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治理任务实行台账式管理,对工作进展情况专项督查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督促检查,进行经常性督导。将“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领导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对敷衍塞责、治理成效不明显的严肃追责。(成都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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