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童思娜 佛山日前出台《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建立环境违法行政问责制—因采取地方保护措施,决策失误,导致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等11种情形,将追究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办法》规定,有环保职责的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追究责任。
其中,采取地方保护措施,不执行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发环境纠纷的等11种情形,将追究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辖区内企业存在私设暗管、故意直排、恶意偷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等11种情形,将追究分管区领导责任。
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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