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朱宁宁 反间谍法草案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1994年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为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行驶上述职权,有利于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此次草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整改或者指导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草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草案明确,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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