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责任意识,佛山近日出台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决策失误致环境损害,政府官员要“买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领导或将免职处理。该追责办法的出台,显示了环境重于G D P的发展理念。“只顾经济发展、不顾生态环境”的决策将被震慑,而生态环境损害也需要探讨如何终身追责。
追责办法填补环保法空白
迫于严峻的环境治理压力,近年来,佛山在环保方面动作频繁。2012年底,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2013年出台了史上最严格的环保责任制考核办法,今年又继续出台环保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在对污染企业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对政府自身的监管同样不放松。现行《环保法》以及各类环保单行法对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已经做了较多的规定,而针对政府的环保责任空白很多,急待填充,佛山的追责办法可谓是填补了这一空白。
在今年3月底召开的全市环保工作会议上,当时分管环保的副市长许国就表示环保工作还将实施全面问责,“去年出台了环保考核,禅城区长刘东豪说他们都变烧鸭(考来考去压力大)了。我们还是必须问责,从法律上强化责任。行政问责一定要动真格。”
时隔不到半年,追责办法出炉,建立环境违法行政问责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各级政府环保工作设置“高压线”。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领导或将免职处理。
降低G D P考核,增加环保权重
办法规定,有环保职责的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追究责任。其中,未能按要求完成相关环保责任书中目标任务的;采取地方保护措施,不执行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发环境纠纷的等11种情形将追究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这显然是发展观念变化的结果。过去唯G D P马首是瞻,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如今各地都开始进入告别“唯G D P论”的时代,在各地开展的探索中,普遍降低了G D P考核的权重,增加环境保护的权重。“宁愿放弃G D P增长速度,也要把污染降下来,这就是取舍。”近两年来,时任市长的刘悦伦曾多次如此表态。
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正式提出,就是针对政府或领导“只顾经济发展、不顾生态环境”出台的“硬约束”规定。生态环境影响并非一朝一夕就会显现,政府决策或执行失误导致的环境损害问题,不论事隔多久,都要追责,由政府自己为错误“买单”。不过建立环保责任终身追究制并非易事,仍有诸多细节仍待顶层设计。佛山此次出台的办法就有规定,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后,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发生责任追究情形且应予负责的,仍可以追究。
被追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
当下各地对官员的问责,并不尽如人意。有时候,问责鞭子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有时候,被责官员时隔不久就偷偷复出。诸多此类情形,令民众深为反感。
佛山办法对此规定,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被追责人被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等措施的,一年内应不得提拔使用;被追责人被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的,一年内应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参加各类考核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对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有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划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政府部门存在的多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环境出现严重后果,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结语:“宁愿放弃G D P增长速度,也要把污染降下来,这就是取舍。”近两年来,时任市长的刘悦伦曾多次如此表态。“环境重于GD P”的理念,逐渐在党政主官中成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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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环保考核条例
2013年12月26日,珠海率先出台广东省首个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首次在立法中作出相关规定。
贵州省提出,从今年开始,对各市县区水、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对质量不达标和严重下滑的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对环保严重失职干部终身追究责任。今年起,在赤水市和荔波县试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资源环境离任审计,并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广西2012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采写:南都记者 童思娜 实习生 陈秀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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