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委原一领导金某家产1100余万,除去工资收入外,还有257万余元涉嫌受贿款,更有800余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千万余元的“家产”,经查实的合法工资收入不到两成,仅为120.8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安徽省农委原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处长金某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被提起公诉。
提供“关照”
十年受贿78笔
据了解,金某今年55岁,安徽桐城人,大学文化。据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金某利用担任安徽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复审、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监测及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关照。
据了解,检方一共起诉其78笔受贿事实,行贿者中不乏省内知名连锁企业。而这些企业如果被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能够享受国家的相关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
“家财”千万
800多万来源不明
截至2013年,检方查明,金某个人及其家庭现有财产共计人民币1136万余元,累计消费性支出共计73万余元,除去其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实的合法工资收入120万余元,房租租金收入13.2万元以及受贿犯罪所得257万余元,金某对其财产、支出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仍有817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检方认为,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3.2万元、美元3900元、台币5万元及价值13.4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的财产、支出超过收入共计817万余元,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诉至合肥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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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定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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