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8月29日电(记者毛海峰)记者从西安市人大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将开始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税款未结清的企业法人代表不得出境。
此次制定的《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对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保障监督及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条例》强调了法律责任,称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将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毛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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