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视力仅为0.3的视障人士李先生在电视节目上获得月薪4500元的录音师工作。入职没两个月,李先生称自己被调岗去做“视频后期制作”。因无法完成试用期考核,被公司要求离职。李先生以平等就业权遭到侵犯而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被法院驳回后,前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
李先生患有后天视障,只能看清近距离的物品。2012年,梦想成为一名录音师的他报名参加了电视台的一档职场招聘节目。在节目录制现场,一家广告公司明确表示能接受李先生的身体状况,聘用他为公司的录音师。
同年10月11日,李先生办理入职时,被告知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视频后期制作”。李先生称自己的眼睛不好,不适合做视频,但公司坚持调岗。一个多月后,公司明确告知李先生,他因为“眼睛无法在试用期内完成考核和绩效”,因此未通过试用,遂将其辞退。
2013年5月,李先生以该公司侵犯残障人士的平等就业权为由,向该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虽李先生主张自己是在无奈情形下签订,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遂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前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李先生并未亲自到庭,双方代理人的辩论焦点集中在李先生从调岗到离职是自愿还是不得已。李先生的代理人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公司方面则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该公司表示,李先生在公司所做的视频工作,是李先生执意选择的,不是公司强行安排的部门工作。
而李先生代理人王宇律师表示,自己调岗到离职都是被迫作出的。当法官问及“怎么证明这是被迫作出的”时,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应该由公司举证没有胁迫过李先生。“在劳动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单位本就处于强势地位,而相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残疾人则更加弱势。”(记者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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