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改终于完成。
中国现行预算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透明度不足、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存争议等。鉴此,2004年,中国启动预算法修订。
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凸显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关于立法宗旨,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立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预算公开方面,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完善预算公开的条款,主要包括:一是增加规定,公开预算时,应当将向人大报告的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开;二是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修改为公开“政府采购的情况”,使公开的范围更加完整;三是增加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社会关注的地方债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主要作出三点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二是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该法还更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其中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此外,中共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按照这个要求,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完善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同时还增加了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中作用的相关规定。
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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