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上诉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上诉人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该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于2012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周军辉、秦星二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改判理由1制止同监人员自杀立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重点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下午,上诉人秦星因本案被羁押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14号监室期间,同监人员周某某在监室放风场厕所里用二件囚服打结挂在厕所墙上的钢筋上上吊自杀,秦星随同监人员汪某跑进厕所进行制止,随后与同监人员一起将周某某从厕所抬出送到监室床铺上。
改判理由2犯罪程度未达特别严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上诉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周军辉、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采纳。但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星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立功表现,法院认为,秦星跟随汪某之后对周某某自杀行为进行制止,与同监人员共同实施解救的行为存在,应当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更不足以认定为重大立功。
据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审判始末
●2008年6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死刑。
●2009年2月,一次重审维持原判。
●2010年10月,二次重审6被告人当庭翻供,主犯秦星提出立功证据。
2011年3月,唐慧先后7次上访。
●2012年6月,立功证据不足,终审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8月,唐慧被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唐慧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就“上访妈妈”唐慧案作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
●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周军辉、秦星死刑改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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