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报道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9日对涉车辆年检腐败的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再次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宏强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476万余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宏强受贿分为3种方式,共计15起受贿行为:其中,以“合作投资”受贿2起,受贿金额人民币334万元、美金5000元、欧元5000元。为驾校、汽车销售公司、车检站等经营者提供照顾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11起,受赂金额共计人民币124.43万元、港币4万元。接受下属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7万元。
庭审中,王宏强承认,车辆检测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给对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资”方式,请其参与“投资”,并向其输送利益。
广铁中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王宏强先后任佛山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所长、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和公安局副局长等职。任职期间,王宏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折合共计人民币476.086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广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归案后,王宏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宏强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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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合作投资”就是受贿
本案审判长张戈认为,此案最大的警示意义在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以为只要“象征性”地投入点资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分红获利,万一被查到也只是违纪行为。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用“合作投资”作幌子,把直接收受财物伪装成“投资”形式,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丝毫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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