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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走私偷税额10万元以上即可定罪

  据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惩治走私犯罪。其中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对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司法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为确保司法解释的完整和内在协调一致,便于司法适用,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经梳理编纂后一并纳入本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

news.sohu.com false 解放网-新闻晨报 https://newspaper.jfdaily.com/xwcb/html/2014-09/10/content_13746.htm report 827 据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惩治走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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