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小峪煤矿位于大同煤田中部的东南边缘,地处怀仁县境内。始建于1954年,1979年进行了一期改扩建,设计能力120万吨/年。2003年12月加入同煤集团,经过近年的矿井技术改造,生产能力经核定已达到210万吨/年。井田面积15.1平方公里,可采煤层4层,截止2010年底,剩余工业储量4.25亿吨,剩余可采储量2.58亿吨,可布综采面储量1.7亿吨。煤层平均总厚度为28.82米,煤层倾角3°~10°,地质构造简单,含煤地层属石炭二迭纪,为低沼矿井。具相关人事透漏小峪煤矿存在严重超生产,不按规划来开采煤田,所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然而,2014年5月29日,就在举国民众准备阖家团圆,共庆端午佳节之时,山西朔州小峪煤矿选煤厂工人宋振国却殒命于工作岗位上。父母、妻女陡闻噩耗,痛不欲生。这已是该矿今年发生的第二起安全生产事故,另一起则是2014年2月23日该矿另一大学生矿工白冰的死亡瞒报。
众所周知,小峪煤矿位忝“全国重点煤矿之列”,曾荣获“中国100家最大煤矿采选企业”“中国煤炭工业二级企业”“中国行业100强”“全国煤炭工业现场管理最佳企业”山西省级“文明单位”等殊荣,可就是这样一个在众多光环簇拥下的明星企业,对于突发而至的安全生产事故,善后事宜的处理方式,竟然是瞒而不报、花钱封口消弭灾祸。其因何在?
据现场目击者回忆,事发5月29日晚11点35分左右,该矿选煤车间工人宋振国正在当班,时近子夜,劳累的宋振国突然发现漏煤眼有点堵了,顺手操起一根铁棍上前去捅,岂料脚下一滑,整个人掉进了高速作业的漏煤洞里,惨叫声中顷刻身亡。走访中记者获悉,死难矿工宋振国今年36岁,家住该矿元坟文街,妻子小名爱青(音),比死者小两岁,育有两个女儿,一个13岁,一个9岁。父母则住在怀仁县城内。事故发生后,矿方在第一时间将遇难矿工尸体转往怀仁县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后又转往中医院太平间。是日上午,本网一度拨通该矿劳资科长闫宝林电话,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对于这起人命关天的安全事故,严科长竟然一口一个不知道。而据知情者透露,私下与家属磋商花钱私了其事的,正是闫科长本人。为了求证事故的真实性,当天中午12点30分,本网一行又驱车赶往该矿选煤厂,时值早班刚结束,工人们从厂内蜂拥而出,陆续走向厂东侧的职工餐厅,当向一位面露疲惫之色的矿工询问“宋振国”一事时,该工人不假思索的回答:“刚出事,死啦!”语气平淡,丝毫不显惊讶,如同谈及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儿。接下来又问咋处理时,那位工人一脸不屑地说:“矿上花几个钱呗……”。
早在今年2月23日凌晨,29岁的大学生矿工白冰,在该矿工作不满一年,就命丧井下,事后矿方采取的第一措施,同样是先瞒报再与死者家属协商花钱了事。
据知情人透露,经整改核定后年产能力210万吨的小峪煤矿,存在严重的超能力生产现象,并没有按照既定规划开采煤田。就是因为这种连轴转式的加班加点,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由此看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朔煤小峪煤矿死亡瞒报,不只暴露的是监管部门失职,还体现出部分领导默许瞒报。所以每当事故发生后,矿方的第一抉择是给与死者家属高额赔偿,让死者家属闭口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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